新华社呼和浩特5月24日电(记者贾立君)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日前对一起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,被告人王某平在工作中发现其所在的工厂烟气排放超标后,通过一系列非法操作逃避环保监测、直接排污,法院依法判决其犯污染环境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。
法院审理查明,乌海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系该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,王某平系该公司焦化厂副厂长,分管生产、环保工作。2021年8月10日17时许,王某平在车间脱硫工段巡查时发现,化验室取样瓶内液体颜色发白,判断煤气中硫化氢含量超标。因担心单位被环保部门处罚而影响其个人绩效奖金,王某平单独到公司大烟囱采样平台,并将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拔开、反吹管对折缠绕,导致主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使用,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。
随后,王某平又将焦炉的烟道闸板升起,导致部分未经环保处理的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通过大烟囱排放到空气中,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。
经专业机构鉴定,因王某平的违法行为,造成该公司违法向大气排放的二氧化硫总量为5.19吨、氮氧化物总量为8.91吨、颗粒物总量为0.31吨,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41.9万余元。
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平犯污染环境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。在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,经调解,排污企业支付了全部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。 【编辑:李岩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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